天津日报记者 高立红 王赫岩 文/摄上海配资公司
近年来,“刷脸”已广泛应用于上班打卡、物业门禁、存取款、住宿登记、旅游购物、健身洗浴等日常生活场景。这种身份验证方式带来了便利,也不断引发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
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为人脸识别的使用划定安全边界。今年7月15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人们在网购、办理业务等需要实名信息的场景中,可用“网络身份证”完成核验,为个人身份信息安全再加一道防护锁。
那么,现实生活中强制要求“刷脸”的情况是否依然存在?滥用人脸识别的现实及遗留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小区门禁。
新闻现场
验证身份信息 是否还要“刷脸”?
各种场景身份验证新变化
连日来,记者对位于我市河西区、红桥区、河北区数家不同类型酒店进行实地采访,均被前台告知,办理住宿登记只需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表明身份的证件,不再强制“刷脸”。但也有酒店表示,如果客人不能提供身份证件,会在征得客人同意后,通过“刷脸”进行验证。某线上旅游平台客服表示,不同的酒店会有不同的登记政策,但是一般来说,客人提供身份证件就可以办入住,不需要人脸识别。若酒店启用人脸识别,必须经过客人同意,人脸识别并不是住宿登记时验证身份的必然选项。部分酒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要求“刷脸”登记的时候,前台认证、登记需要更长时间,还容易引发客人焦虑和投诉;不再要求“刷脸”后,客人办理入住的效率提升,酒店运营成本也有所降低。
记者在多家银行采访时发现,客户办理业务时,如需人脸识别,银行工作人员会主动进行提示,或者通过机器弹出对话框的方式告知。客户若拒绝“刷脸”怎么办?工作人员表示,一些使用机器办理的业务会有障碍,客户要到柜台排队办理业务,由工作人员人工进行身份验证,但需要等待更长时间。记者了解到,以前有的银行曾经因为“是否进行人脸识别”与客户产生纠纷甚至诉讼,加上新规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边界,细化了使用规则,目前客户拒绝“刷脸”也能办成业务。
小区门禁是否必须“刷脸”,曾经是公众热议的话题。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数小区物业会提供两种以上的入门方式,不再强制将入门与“刷脸”挂钩。但是,也有小区即使提供了不同的入门方式,还是会在细节上存在“隐性歧视”现象,如李先生没有选择人脸识别进入自己居住的小区,他每次经过小区门禁,机器都会发出“注意陌生人”的提示,“刷脸”与不“刷脸”的待遇并不一致。
考勤打卡 “刷脸”有无必要
市民苏先生供职的民营企业,从十几年前就开始使用人脸识别考勤机打卡,员工普遍表示接受。苏先生认为,人脸识别考勤打卡,既快又方便,人少的时候,离着三四米远也能打上,下班时打卡的人多,一个人几秒钟也够用了。
然而,人脸识别并非防范缺勤的法宝。日前,某企业发现一名入职10余年的老员工存在伪造考勤记录现象。在接连两个月时间里,这名员工有20天都是上班时间进厂,在人脸识别考勤机上刷脸后,立即从无人脸识别的门禁处出门,等到下班时间,再回厂刷脸“下班”,没有报告也没提交任何请假手续。该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后期的劳动争议中凭人脸识别考勤记录与进出厂区监控录像双重证据胜诉。
在人脸识别约束性规范日益完善、人脸识别破解技术层出不穷的当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依赖人脸识别打卡,值得进一步探讨。
“刷脸”背后 隐藏风险
6月1日正式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办法》的施行,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强制要求“刷脸”的情况明显减少,但是很多场景中,办事选择不“刷脸”依然要比“刷脸”手续繁琐、耗时更长,尤其在线上场景和机器自助业务中,“刷脸”认证还没有更完备的替代方式。
如今,在很多建议客户“刷脸”的商家语境里,“刷脸”是更加高效、安全的验证方式。实际上,“刷脸”看似便捷高效,其中风险也不容忽视。2023年宣判的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发生在广州,在这起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伪造人脸识别视频,通过人脸信息验证后非法牟利。这其中就涉及“查头”“过脸”等非法“业务”。到目前为止,社交平台上仍然经常能看到“包过人脸”的小广告,其价格从数百元到千余元不等。“代过人脸识别”的黑灰产业链,让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冒用人脸信息,实施盗刷、诈骗、洗钱等犯罪,威胁个人与公共安全。
2020年12月1日
天津出台首部规范
人脸识别地方法规
在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审理期间,国内关于人脸识别的新闻屡有报道,如戴着头盔去售楼处、老人被人抬着去人脸识别等,其中,售楼处人脸识别因为涉及面广、商业性强,更受关注。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这是国内首部规范人脸识别的地方性法规,一度引起广泛关注。
案例回溯
“刷脸”的烦恼与警示
● 津城“人脸识别第一案”
说起人脸识别,就不得不提津城“人脸识别第一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书显示,原告2021年3月因租房入住涉案居民楼,发现需“刷脸”进入,多次提出异议后,小区物业仍以业主委员会同意为由拒绝提供其他进入小区的验证方式。对于原告后来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涉案小区的物业公司)基于小区人员密集、安全防范难度较大的情况,出于疫情防控、智能管理的目的,在征得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同意的情形下,于2020年2月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出入验证方式,能够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使小区管理更加安全、通行更加高效,在特别时期发挥了较大作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根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上述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拒绝。原告多次就被告提取人脸信息作为唯一验证通行方式提出异议,被告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系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为原告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与前述规定相悖。最终判决,被告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律师费)6200元。
该判决生效后,媒体曾报道原告称物业未履行判决,并计划申请强制执行。据记者后续了解,物业已删除了原告的人脸信息,原告也从涉案居民小区搬离,且未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早在津城“人脸识别第一案”之前,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就已一审判决。据报道,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原告郭先生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先生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案中,郭先生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年卡时,确定的是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于是在店堂贴出相关内容的告示并两次向郭先生发通知,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郭先生不同意,因协商未果而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先生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且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被告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被告采集的照片信息,超出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故作出如上判决。
● 售楼处人脸识别为什么违法
在一段时间里,不少售楼处用人脸识别的办法收集看房人面部信息。房产销售企业在销售房产项目时,往往会与中介企业签合同:售楼处自己卖房的同时,中介也帮其卖房(业内俗称“中介带看”)。房产销售企业为了增加中介人员的积极性,给中介企业一定的优惠额度,而直接到售楼处买房的客户不享受这些优惠。记者调查了解,售楼处之所以使用人脸识别,是为了给有合作关系的中介结算。
一位买房人曾就此向天津日报反映,他第一次进售楼处只是陪亲友前往,并未打算买房,后来听中介说有优惠,就在“中介带看”后签了购房合同,但是销售商以他在“中介带看”前到过售楼处为由,拒绝给其兑现中介承诺的优惠。在交涉过程中,他发现售楼处安装了摄像头,每个进入售楼处的人都被人脸识别,不仅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个人信息保护权和知情权也被侵犯。更讽刺的是,用于证明买房人不能得到优惠的证据,恰恰是售楼处违法采集人脸信息的证据。这位买房人说:“售楼处为了自己的利益私自进行人脸识别,侵犯了所有像我这样买房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和知情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显示,2021年和2022年,该部门查处了数例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人脸识别的违法案件,罚款5万元、10万元不等。其中,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的“南开宸院”项目售楼处,被查出有4个摄像头对店内情况进行摄录,且都有人脸识别功能,可以抓拍、储存、识别、分析进店消费者面部信息。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明示信息收集情况和与消费者的有效授权。通过调取当事人人脸识别系统数据,发现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12月14日共收集消费者和工作人员人脸识别信息4234998条,经过比对核实用于结算房屋中介公司代理服务费使用的消费者人脸信息共计2213条,而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只能提供5份与消费者签订的人脸识别“个人信息授权书”,其他消费者人脸识别是否授权都无法提供。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10万元。这是基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下,被从轻处罚的结果。
人脸识别 适用边界逐渐明晰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交通出行、移动支付、医疗卫生、家居安防等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伴随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人脸信息泄露等风险。例如有些场景下,人脸验证过程中常见的摇头、张嘴、抬头、眨眼等动作,通过一张照片就可以伪造生成视频、通过验证。人脸信息具有终身性和唯一性,不像密码等信息一样可以更改,过度、非法采集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造成较大风险。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办法》,从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相当于给人脸信息加了一道“安全锁”。
《办法》正式施行后,多地加强执法。日前,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对渝北区小区物业、景区、高校等重点单位和场所,着重排查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违规违法行为,对部分单位存在的数据日志不完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限期要求落实整改。今年7月起,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也聚焦交通运输、住宿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物流商贸、休闲娱乐等领域,开展了公共场所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治理。
专家提醒
坚持非必要不“刷脸”
根据《办法》规定,在各种场景中面对“刷脸”时,应仔细确认个人信息的用途、范围以及相关保护措施,坚持非必要不“刷脸”,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或滥用。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春梅教授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让人们体验和享受到更加便捷、安全的生活,但也带来数据和隐私泄露、公民自由和社会尊重等问题。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很大程度上细化和强化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除国家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另有规定外,市民有权拒绝强制“刷脸”,要求对方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并注意收集和保留要求强制人脸识别的证据;如果因拒绝“刷脸”而权益受损,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如果在未经同意情况下已经被强制“刷脸”,可向国家网信办、地方公安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举报。
对于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单位,市民可要求对方出示网信部门备案证明,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删除系统里未经许可摄录、抓取和保存的人脸信息以及备份中的人脸信息。对方如不配合删除,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海配资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用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或替代执行等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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